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園規劃及空間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94 年1月12日9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6月13日95學年第1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7月11日106學年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1月19日11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10月16日113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4 年5月27日11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整體規劃校園景觀及有效運用空間,以營造優質教學與學習環境,並建立管制作業,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第1項第6款設立校園規劃及空間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校長兼任召集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
(一)副校長
(二)主任秘書
(三)教務長
(四)學生事務長
(五)總務長
(六)研發長
(七)各學院院長
(八)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其他委員: 由校內有關專長之教師或職員代表一至三人及學生代表一人聘任之,並另得視需要,外聘專家學者擔任。
各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可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會務由總務處兼辦。
第三條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主持會議時,由與會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當然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第四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決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五條 本會俟工作小組或提案單位提送議案,經簽奉校長核准後召開會議。開會時得通知有關單位代表列席說明。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為下列事項:
一、校園發展計畫之審議。
二、校內重大工程構想書之審議。
三、校園及建築物空間運用之研議。
四、校園景觀規劃之研議。
五、校園空間運用之檢討。
六、其他有關校園景觀與空間運用事項。
第七條 提案以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及一級行政單位(處、室、館)為提案單位。
各提案單位應就提案內容先行內部協商整合,再就需解決事項研擬方案後提會討論、決議。
本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處理會議交議事項或協助審議提案內容;其組成及運作方式比照「國立臺南藝術大學空間分配及管理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