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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核能安全委員會為加強宣導研究用途核子原料之安全管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核能安全委員會115年1月14日核物字第1150000820號函辦理。

二、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稱「核子原料」係指:

(一)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三、考量大專院校因研究需要,使用二氧化鈾、三氧化鈾、醋酸鈾醯,以及鈾、釷之同位素等核子原料,倘其所含鈾、釷物質成分重量比超過前揭所述之核子原料管制標準,請學校相關運作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請學校依「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之規定,向該會提出申請,並於取得運作許可後,始得辦理相關作業。

(二)請學校落實核子原料之自主管理,倘發生核子原料遺失或發現未申報之核子原料,請立即通報該會。

四、有關核子原料安全管制說明,請參考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https://www.nusc.gov.tw/物料管制/核原燃料及小產源管制/核子原燃料設施及運作管制/核子原料管制說明--6_5423_5082_5083.html。

五、本案如有問題,請洽核能安全委員會承辦人郭柏慶研究助理,電話:(02)2232-2334;電子信箱:pckuo@nu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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