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電動車充電樁使用管理規範
114 年5月27日11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 年9月18日114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為管理電動車使用之充電樁,確保符合品質與安全原則,特訂定本規範以維護充電樁之充電秩序與安全。
二、本校充電樁:充電樁種類及數量快充5樁(200KW),共10槍充電槍。
三、充電樁服務時間:全日24 小時。
四、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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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充電停車費 |
充電樁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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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有本校車輛通行證者 |
免費 |
每度計費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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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停車輛(未領有本校車輛通行證者) |
比照本校校園車輛停車收費要點第2點第3項規定收費。 |
每度計費12元 |
五、管理使用規範:
(一) 僅提供停放車輛為充電使用,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如造成損壞或遺失概不負責;遭淹水及地震、颱風等天災時亦同。但可歸責於充電樁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者,不在此限。
(二) 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視為違規,如因違規停放導致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車輛使用者及所有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車輛使用者及所有權人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充電樁等各項設備者,應照價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四) 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五) 充電樁因災害應變或公務需要,本校可視需求進行充電車位調整安排,並事前通知或公告。經公告或通知後,請使用人駛離或另覓他處停放,若不駛離因而造成損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充電樁周邊禁止放置汽車以外物品,並嚴禁於充電樁周圍棄置垃圾或於場地內清洗、保養、暖車、試車或其他長時間發動車輛之行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
(七)遇緊急情況須移置車輛時,車主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處理;若未能聯繫上車主或經多次通知均不予理會時,得視狀況需求進行車輛拖吊移置作業,因此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概由車主負擔。
六、違規與緊急處置:
(一) 車輛停放充電車位,如未充電或已充飽電未駛離者,視為違規占用充電車位,除開立違規單罰款外並請車主迅速移車。
(二) 違反第5點第2款及本點第1款者,經警衛拍照存證,並簽發違規通知書者,每次收取50元。對於同一違規事件之違規單開立,以每2小時為一週期,得連續開立。車主應持該違規通知書向總務處出納組或駐警隊繳納罰款。
(三) 校內車主離校前應繳清各項費用,始得辦理離職或離校手續。
(四) 校外人員違規三次(含)以上者列案拒絕進入本校。
七、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如涉及收費標準異動,續行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