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取得104年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子師資證明書之人員,辦理第2次展延證明書事宜,請查照。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學校應對其所屬教職員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各教育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所屬學校落實辦理,合先敘明。
二、本部為培訓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子師資,協助各學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3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所需師資,辦理「一般種子師資培訓課程」
及「專業種子師資培訓課程」,銜接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才,協助各級學校達成校園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目標。
三、依據本部旨揭計畫「種子師資培訓證明書」申請流程: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子師資之證明書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請貴校提醒取得106年核發種子師資證明書之人員,須依旨揭流程說明,辦理第2次展延證明書事宜。
四、旨揭流程亦同步公告於本部「學校安全衛生網」(https://www.safelab.edu.tw)之「安全衛生資源專區」—「種子師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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