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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本校所屬計畫案人員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辦理健檢及其費用之補助,請查照。

說明:

  • 本校1130117日簽奉校長核准1121400780文號辦理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第20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勞工對於前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先予敍明:
  • 查如違反前開規定,經勞動部職安署稽查發現者,處勞工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罰鍰、處雇主3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罰緩。(參照職安法第4546條規定)
  •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1719條提供健康檢查:勞工65歲以上,每年檢查1次;40歲以上未滿65歳者,每3年檢查1次;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提供健康服務,並納存健檢報告以利勞檢單位備查。
  • 健檢費用檢據核銷並由計畫及其相關經費支應,建請貴單位依權責辦理。
    1. 委辦 (含國科會) 計畫人員如經委託單位同意,即由計畫經費支應;若否,則請計畫主持人自籌經費(如系所管理費及結餘款或教師個人結餘款)辦理。
    2. 補助計畫因無管理費提撥,如為校級計畫建議由校統籌行政管理費支應;如為教師個人計畫則請計畫主持人自籌經費(如系所管理費及結餘款或教師個人結餘款) 辦理。
  • 檢附計畫案各受檢人員說明表一份。
  • 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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