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倘有運作關注化學物質,務請依規定於112年1月31日前申報111年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貴校(館)倘有運作關注化學物質,務請依規定於112年1月31日前申報111年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前於109年10月30日公告訂定「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將一氧化二氮(笑氣)列為首波關注物,有關其記錄、申報等事項,應依本部109年7月3日與該署會銜修正發布之「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逐月填寫運作紀錄表、每年1月31日前申報前一年運作紀錄。
二、本部所建置之「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業於109年12月與環保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完成介接串聯,爰學術機構進行年度申報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可透過本系統進行申報作業,並於110年1月底協助學校完成第1次笑氣年申報作業。
三、另請注意「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前經環保署110年8月20日以環署化字第1108200915號公告修正,指定氟化氫為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貴校(館)內有運作氟化氫者,自111年2月1日起即應開始填寫運作紀錄表;倘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應依規定取得核可文件及定期申報。
四、綜上,提醒倘貴校(館)運作有一氧化二氮(笑氣)、達分級運作量之氟化氫,請依規定於112年1月31日前申報111年運作紀錄(氟化氫為列管後第1次年申報),若無則毋須申報。如有申報相關問題,可洽本部委辦團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電話:(03)591-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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